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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

1999-10-2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曾是A公司法人代表,1996年4月23日经B先生(A公司所在地县级市原财政局长)介绍,由A公司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担保,与C公司签定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,用于生产磁疗寝具专利产品。在此前,我已取得专利许可,并且征得借款人及有关领导的认可。可借款合同仅仅执行了四个多月,公安局突然将我抓了起来,1997年7月31日基层法院以诈骗罪判我15年有期徒刑。我不服判决,上诉中级人民法院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。基层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日仍以同样的事实、同样的罪名判我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请问,基层法院这样问案定罪合法吗?

吴小力吴小力:

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和有关证据,我们认为:

第一,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。首先,根据1979年刑法第151条的规定,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捏造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才构成诈骗罪。你借款用于生产专利产品,有专利许可协议,并且将大部分借款用于生产,事先和事后都没有欺骗借款人,故不构成诈骗罪。其次,根据新刑法第224条规定,你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
第二,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,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方面都有不合法之处:其一,你的行为既不符合1979年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,也不符合新的刑法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基层人民法院对你的诈骗定罪量刑显然不妥。其二,你和C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,其主体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,是无效的。造成合同无效,借款双方和担保方均有过错,认定你为诈骗是错误的。其三,基层人民法院的审理不仅违背诉讼时效,而且在审理时不调取新的证据,仅以原事实、原证据定罪量刑,是违背刑诉法的。

乾坤律师事务所姜俊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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